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建筑学、管理学、农学和医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复审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严格掌握授位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达到下列所有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四)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具体参看《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公共外语课程成绩和大学外语四级成绩的综合分数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合格线(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条款,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按照《西南交通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及《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七条 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学校经过复查证实的,撤销原授学位,责令收回学位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会议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学士学位
外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
(2005年8月修订)
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5年版)”第四条中“(四)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公共外语课程成绩和大学外语四级成绩的综合分数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合格线(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暂行规定如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合格):
1.修完并通过大学外语I、II、III、IV,获得外语四级合格证书。
2.修完并通过大学英语I、II、III、IV,英语四级成绩不低于425分。
3.修完并通过大学英语I、II、III、IV,若英语四级成绩低于425分,需满足:
大学英语I、II、III、IV的总成绩+CET4成绩≥ 650分。
外语类专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艺术类学生、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定向生和港澳台华侨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暂行规定
(2008年7月)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教民[2005]5号)”文件精神、艺术类本科专业学科特点、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定向生和港澳台华侨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5年版)”第四条中“(四)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公共外语课程成绩和大学外语四级成绩的综合分数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合格线(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的精神,对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本科学生、我校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所限定的从少数民族地区招收的少数民族本科学生及从港澳台招收的华侨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暂行规定为:修完并且大学英语I、II、III、IV课程的原始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三条本规定中对外语水平要求适用于我校按艺术类高考招生本科专业本科生、我校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所限定的从少数民族地区招收的少数民族本科学生及从港澳台招收的华侨本科学生修读非外语类专业,外语类专业按专业要求执行。
第四条此类学生的名单以招生就业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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